1.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1)含义
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适用范围内的业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适用范围
①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②法定列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③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 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1)含义
增值税免退税,是指使用范围内的业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1)适用范围
①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购进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2.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一般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率分为5档:13%,10%,9%,6%和零税率
(2)特殊规定
①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②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③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以及跨境应税行为,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