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先找价,后组价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其中:
(1) 材料成本,即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2) 加工费,即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3)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4.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不涉及销售价格,不存在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