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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消费税纳税地点

2024-02-01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1)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