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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增值税“境内”销售的界定

2024-01-28

1.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2.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3. 在中国境内销售劳务。是指提供的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4.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②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③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