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在线 > 会计考证知识

最新推荐

经济法基础: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2024-01-28

1.非营业活动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缴纳增值税: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3)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4)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2. 其他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

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

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

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

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

增值税。

(6)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

产、不动产的收入和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

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