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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2024-01-29

1.是否属于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2是否取得了合法扣税凭证?

(1)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合法扣税凭证的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

④农产品销售发票

⑤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⑥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

3是否用于可抵扣用途?

(1) 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兼用于上述项目和可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纳税人租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x(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2) 非正常损失

 

①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毁损或者发生合理损耗,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❹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 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特殊规定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