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 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不包括保险公司)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3.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4.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