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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税收优惠有关的管理规定

2024-01-30

1.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