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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特殊生产销售情形下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2024-01-30

1.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 包装物押金

(1) 非酒类产品(成品油除外)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单独核算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2) 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时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5. 金银首饰的特殊规定

(1)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