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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计税依据-关税完税价格

2024-02-02

1.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到岸价格包括:

货价;

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人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3)佣金、回扣、违约罚款的处理:

在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计成交价格,而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则不能列,如已包括在成交价格中应予以扣除。

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