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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关税的征收管理

2024-02-02

(一) 关税的征收时间

 

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海关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

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三)税款的退还、补征与追征

 

1.税款的退还

(1)适用情形

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

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1)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2.税款的补征和追征

(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非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规 ),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

2)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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