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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扣减进项税额

2024-01-29

1.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

 

(1)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 x 100%

 

2.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