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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转增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024-01-29

转增进项税额

 

1. 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上期留抵税额

除另有规定外,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