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4.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5.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 ) 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
1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16.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7.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人,免征增值税。
1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2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2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4.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5.对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